交易标的不构成完整经营性资产的应当披露什么

  2020-07-19   |   367人看过

一、交易标的不构成完整经营性资产的应当披露什么

交易标的不构成完整经营性资产的,应当披露:

(一)相关资产的名称、类别;

(二)相关资产的权属状况,包括产权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 重大争议或者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三)相关资产最近三年的运营情况和报告期经审计的财务 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可准确核算的收入或 费用额;

(四)相关资产在最近三年曾进行评估、估值或者交易的, 应当披露评估或估值结果、交易价格、交易对方等情况,并列表 说明相关资产最近三年评估或估值情况与本次重组评估或估值情况的差异原因。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第十七条

二、有资产、或有负债什么情况下不需要披露

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是不需要披露的。企业通常不应当披露或有资产。但或有资产很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应当披露其形成的原因、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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