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辖区证券经纪人管理试行办法

  2020-07-19   |   87人看过

青岛辖区证券经纪人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青岛辖区证券经纪人的监管,规范其执业行为,控制证券经营机构风险,促进青岛地区资本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青岛辖区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岛辖区的证券经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证券经纪人的资格及从业程序

第三条证券经纪人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第四条青岛证券业协会负责为证券经纪人办理执业信息注册登记。青岛证监局对证券经纪人执业信息注册登记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在中国证监会统一制定的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及所属证券经营机构总部的相关详细管理措施出台之前,证券经营机构不得委托外部人员开展证券营销业务。

第六条证券经营机构招收证券经纪人之前,应对其从业资格从严审查。证券经营机构不得招聘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充当证券经纪人。

第七条证券经营机构招收证券经纪人之后,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向青岛证券业协会报备证券经纪人情况相关材料,注册该证券经纪人的身份、权责等信息;如有变动,应在信息变动后5个工作日之内变更注册信息。

青岛证券业协会在证券经纪人信息注册时,应对证券经纪人的从业资格进行审查。

上述信息未经注册,证券经纪人不得擅自开展证券营销业务。

第八条证券经营机构终止与证券经纪人的委托关系的,应当立即向青岛证券业协会申请撤销该人员的注册信息。

第九条证券经纪人注册登记的具体方法及相关材料的格式与内容由青岛证券业协会制定。

第十条证券经营机构应清退不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证券营销人员。

第三章证券经纪人的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证券经营机构与证券经纪人签订的委托合同或授权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证券经纪人的姓名及所属证券经营机构的名称;

(二)证券经纪人的工作权限;

(三)证券经纪人的工作时间期限;

(四)证券经纪人的基本行为规范;

(五)证券经营机构及证券经纪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必须向投资者明示其与证券经营机构的委托代理关系和代理权限,告知投资者所拥有的权利,不得误导投资者恶意投诉。

第十三条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青岛证券业协会倡导签署的自律公约。

第十四条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可以根据证券经营机构的授权,从事下列活动:

(一)向投资者介绍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

(二)向投资者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业务流程;

(三)向投资者介绍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和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向投资者传递由证券经营机构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经纪人可以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证券经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青岛证监局的规定及自律规则,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代理投资者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擅自代理投资者办理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等事宜。私自泄露投资者有关信息;

(二)向投资者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诱使投资者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

(三)与投资者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承诺投资收益或者承诺赔偿投资损失;

(四)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投资者、在竞争对手营业场所门前散发传单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五)为投资者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六)私下设立非法营业网点、理财工作室招揽客户,或与网吧、证券投资咨询软件商等非合法证券从业机构合作招揽客户;

(七)面向不特定公众以各种方式(包括利用因特网即时通讯工具、网络论坛、博客等)开展或变相开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

(八)接受当前所服务的机构以外的机构委托,进行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活动;

(九)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破坏青岛辖区证券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活动。

第四章证券经营机构对证券经纪人的管理

第十六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加强对证券经纪人的管理,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报青岛证监局和青岛证券业协会备案。管理办法应至少明确规定以下事项:

(一)证券经纪人的职能;

(二)证券经纪人的业务范围;

(三)证券经纪人的禁止行为;

(四)证券经纪人的业务风险及道德风险的内控措施;

(五)证券经纪人的薪酬制度、培训制度和淘汰机制。

第十七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证券经纪人的管理,提高证券经纪人的素质,防止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从事违法违规或者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

第十八条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正常的薪酬体制,不得使用费用报销、后台返佣等方式向证券经纪人支付薪酬。

第十九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回访制度,指派有关人员定期通过电话、函件或其他方式对证券经纪人招揽和服务的投资者进行回访,了解证券经纪人的执业情况。

第二十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档案,记载本机构所有证券经纪人的个人基本信息、入职前及后续职业培训情况、投资者投诉及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及超越代理权限行为的处理情况等信息,并及时予以更新。

第二十一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有关证券营销业务的投资者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投诉事项并及时反馈投资者;遇重大情况,应立即报告青岛证监局。

第二十二条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从事违法违规或者超越代理权限行为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立即取消其委托权限,终止其相关营销活动,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委托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证券经纪人不再具备规定的执业条件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与其解除委托合同。

第二十四条证券经营机构应每半年向青岛证监局及青岛证券业协会提交一次证券经纪人的投诉处理及执业行为合规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五条青岛证券业协会应定期公示辖区各证券经营机构的证券经纪人名单,以利社会监督。

第五章证券经纪人的教育培训

第二十六条青岛证券业协会负责组织、办理证券经纪人的后续职业培训,对证券经营机构管理证券经纪人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自律规则的证券经营机构和有关人员予以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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