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对选择之债有选择权吗

  2020-07-19   |   95人看过

债务人对选择之债有选择权吗

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可以归属于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一般国家民法都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选择权属于债务人。

首先是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立法精神规定了选择选的行使往往倾向于债务人;

其次,从市场交易的角度来说,选择之债往往特定化了才有意义,所以由债务人行使选择权可以促进市场交易的进行,从而符合了民法的物尽其用原则,这一原理最早可追溯到**·斯密的理论;根据经济学的理论,从获取信息的角度来讲,债务人处于弱势地位,由债务人行使选择权,能使债务人处于同等地位;

最后,从权利救济的角度来说,由债务人行使选择权,能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使得选择权得以有效行使。

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可以归属于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一般国家民法都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选择权属于债务人。即选择之债,依法律的规定而产生者,通常由法律规定其选择权的归属;由当事人约定而产生者,依当事人的约定确定选择权的归属;当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也无约定时,权衡债务人及债权人的利.益.及保证债的顺.利.履.行.,选择权应属于债务人。

多数情况下,对于选择之债法律都是有规定的,或归属于债权人、或归属于债务人、或归属于第三人。当然,我们不排除在特殊的情形下,没有法律规定或者双方没有约定。在发生纠纷后,双方或多方也无法就选择达成一致。那么,这种情况下,为利于债的履行及纠纷的解决,由债务人基于自身的情况在可选择的范围内进行选择一种方式来履行债务,显然是最便于债的履行的。前提是:无论哪种选择都应当是对债的完全、全面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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