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居民海岛所有权属于谁

  2020-07-19   |   333人看过

一、无居民海岛所有权属于谁

无居民海岛,是指不属于居民户籍管理的住址登记地的海岛。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八条 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二、海岛的保护有哪些相关规定

有关海岛的保护的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海岛的自然资源、自然景观以及历史、人文遗迹。

禁止改变自然保护区内海岛的海岸线。禁止采挖、破坏珊瑚和珊瑚礁。禁止砍伐海岛周边海域的红树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十七条

国家保护海岛植被,促进海岛淡水资源的涵养;支持有居民海岛淡水储存、海水淡化和岛外淡水引入工程设施的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十八条

国家支持利用海岛开展科学研究活动。在海岛从事科学研究活动不得造成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破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十九条

国家开展海岛物种登记,依法保护和管理海岛生物物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二十条

国家支持在海岛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生态建设等实验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安排海岛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海岛的保护、生态修复和科学研究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保护设置在海岛的军事设施,禁止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

国家保护依法设置在海岛的助航导航、测量、气象观测、海洋监测和地震监测等公益设施,禁止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妨碍其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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