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不当得利的案由是什么

  2020-07-19   |   122人看过

返还不当得利的案由是什么

勿把不当得利作为万能案由,返还不当得利的案由只能是不当得利纠纷,借钱不还、诈骗等都不属于不当得利,不能属于不当得利案由,

案例:

甲与乙系男女朋友关系。2015年2月,甲向乙的账户转入3万元,后乙将该笔钱款用于买车。同年8月,甲乙两人分手,甲将乙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3万元借款。在庭审中,乙辩称3万元系甲对其的赠与。甲因苦于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与乙存在借贷关系,故向法院申请撤诉,转而以不当得利起诉。在不当得利案的审理中,甲未能提供任何新的证据。2016年3月,法院驳回了甲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甲第一次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其应当举证证明与乙存在借贷关系,但其不能提供借条等证据。考虑到两人的实际关系,仅凭转账记录难以认定该笔钱款就是借款,故甲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第二次,甲又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甲因为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与乙存在借贷关系,故想要把乙收取的3万元作为不当利益,以此降低自己的举证责任。以不当得利起诉,虽然不需要证明其与乙存在借贷关系,但是作为主动支付钱款的一方,其仍然应当举证证明乙收取钱款不存在“合法根据”。实际上,甲把这比钱款说成是借款,恰恰证明了乙收款是有根据的。故法院最终驳回了甲的诉讼请求。

综上,主张不当得利并不意味着举证责任都由受益方承担,作为受损一方,尤其是主动给付款项的,仍然需要证明其付款违背了自己的真实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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