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和不当得利能竞合吗

  2020-07-19   |   252人看过

一、违约和不当得利能竞合吗(《民法通则》截止时间2020年12月31日)

对于违约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请求权是否可以竞合的问题,学理上存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两者不能同时并用,如果有理由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时,就不能提出返还不当得利的请求。另一种观点认为两者是可以竞合的。多数学者采第二种意见。

依《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一是取得财产上利益,指一这的事实使总财产有所增加或避免减少;二是致他人损失,因一定事实的发生使利益所人的财产总额减少,恰与利益取得人的财产状况相反。三是取得这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即受损是取得利益所致,取得利益是因,受有损失是果。四是没有合法依据,即取得利益无法律上的根据。

从单纯的违约行为所生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是不可能产生竞合的。问题的关键在于违约行为中的“约”是法律上的原因,与不当得利法律构成要件中的“无法律上原因”是天然对立的,无法相容。因此,违约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竞合是首先要排斥的违约之“约”,这种情况存在两种情形,一是合同未成立;二是合同成立后又解除或无效。对合同未成立的情形只可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并不属于违约责任的范畴,故不产生违约请求权的问题。对合同解除或是无效的状态,因“约”不存在,消除了法律上的原因,此时违约请求权可与不当得利请求权发生竞合。

二、如何解决民法法律竞合问题

为解决责任竞合问题应当着重从建立一种法律机制,进行综合考虑和设计,吸收实体法与程序法研究成果中的合理部分,分别在民法和民事诉讼法体系中规定相应配套解决机制。在总结民事责任竞合经验的基础上,建议立法时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充分发挥司法解释的作用,从实体法与程序法方面作出相应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责任竞合制度。

(2)新的立法可以适当扩大竞合的类型、明确允许竞合的范围。

(3)坚持私权意思自治的观念,承认当事人的选择权。对于这一问题,应结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解决诉讼时效、重复起诉等问题,全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引入法条竞合说中合理成分,解决不同层次法律、法规的效力问题,维护法的权威,防止竞合的滥用。

(5)吸取规范竞合说的核心内容,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体现经济诉讼、便民原则。

三、最新资讯(开始时间2021年1月1日)

《民法典》

第二十九章 不当得利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获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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