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连带之债有什么限制

  2020-07-19   |   54人看过

一、程序限制

第一、申请。引起连带之债执行程序开始的先决条件是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没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主动执行。申请应以书面形式为宜,其主要包括连带债务的发生事实、债权种类和数额,并对申请执行的事实和理由提供证据。

第二、审查。审查是对申请执行人提出的申请,就其真实性认为申请的事实和证据充分的,依法予以受理并开始执行程序;认为申请不合法的依法裁定驳回。

第三、通知。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应立即通知连带债务人,通知要重点写明连带债务发生事实,连带债务人的连带给付义务及履行期限,同时告知连带债务人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期限,通知书要送达各连带债务人。

二、实质性条件

第一、须有连带之债的存在。在连带之债的执行中,连带之债的成立与否直接影响和决定着连带债务人是否应受强制执行。它是连带之债执行的核心和基础。连带之债成立,则人民法院依据一定的程序在债务人履行不能的情况下,可以强制连带债务人对连带债务予以清偿;连带之债不成立,则人民法院无权对债务人外的第三人财产予以强制执行。

第二、债务人须履行不能。连带之债的特点在于清偿债务的连带性,任何连带债务人对连带债务都有全部清偿义务,连带债务人清偿债务而使其他债务人全部或部分免责的,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在民事执行中,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连带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条件加以必要限制,否则法院在连带债务人之间可以随意选择执行。这一方面导致法官在执行阶段裁量权的膨胀;另一方面法院基于其任意选择权而可能引发其在执行中的偏向,从而为法官执法的非公正性创造了条件。同时,法官不加选择的执行也会损害连带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并加剧当事人与法院的对抗。因此笔者认为,对连带债务的执行必须基于债务人履行不能的事实。履行不能分为客观履行不能和主观履行不能。主观履行不能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之予以强制执行,无执行连带债务人财产之必要;只有客观履行不能才能成为连带之债执行的必要条件。

第三、裁判有给付内容。民事执行的根据必须具有给付内容。作为连带之债执行根据的裁判其给付内容,包括财产和行为,不得涉及人身。有关行为的给付,如果限定必须由行为人本人实施方为有效的,不得为连带给付,人民法院不得对之予以强制执行。这类行为主要是基于身份关系而发生的行为。

第四、连带债务人不得为抗辩或异议。连带之债的成立是民事执行的必要前提,因而在连带之债的执行中,连带债务人不得以连带之债无效为由予以抗辩或异议,否则,人民法院的执行即去了合法根据。连带债务的抗辩主要应针对连带之债的效力而提出,并必须出具必要的证据材料,如果连带债务人的抗辨承认连带之债的法律效力,而仅就连带债务的分担提出异议,不能视为抗辩成立。对连带债务人的有效抗辩,人民法院必须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抗辩有理的,裁定中止执行;抗辩无理的裁定驳回。同时考虑到执行的效率,对连带债务人的抗辩应有时间限制,一般以15天为宜。人民法院在对抗辩的审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裁判错误,应接审判监督程序再审。连带债务人的抗辩权可以有效地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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