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欠条、收条的作用与区别

  2020-07-19   |   49人看过

借条、欠条、收条的作用和区别

三者作用区别如下所述:

案情回放:借条和收条是“死对头”

张某因家庭经济困难,于2011年2月25日向崔某借款3万元并写借条1张,约定于2012年12月31日前还清,如还不清再续1年。后张某拒不偿还。崔某起诉到法院,张某称已经还清,并拿出了有崔某名字的收条,该收条写明崔某于2011年4月11日收到张某3万元本金及10%利息,共计3.3万元,但经鉴定该收条上的签名并非崔某所写。法院判决张某偿还崔某借款3万元。

法官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条是借款凭证,证明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本案中张某写的借条证明了双方的借款关系。

收条是指接收人在收到财物时开具的证明收到财务这一事实的凭证,一般在债务人清偿欠条或者借条后,由债权人书写,证明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终结。收条没有到期通过给付来赎回的意思表示,一般不会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单凭收条向法院起诉,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本案中如果崔某在收条上的签名属实,则可以免除张某的还款义务。

案情回放:欠条远比借条复杂

刘某持欠条一张要求李某偿还800万元及利息。该欠条写明,今欠刘某和田玉、寿山雕件、冻石、刘海戏蟾、观音佛像等物品,共计价款800万元。对此,李某说是帮刘某暂存一些物品,待销售后作为双方合作的资金,在项目停止后,刘某写了欠条,李某签了字,因此双方属于保管关系。且这些物品仅值40多万元,刘某利行为涉嫌诈骗,公安机关已受理。经法院审理,刘某虽持有李某签名的欠条,但其不能陈述双方买卖物品的名称和数量,相反,李某能提供欠条中主要物品的数量、位置和鉴定价格。鉴于刘某不能证明欠条背后的法律事实,法院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欠条证明的是欠款关系,借条证明的是借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欠条是交易过后产生应付账款的一方(债务人)向债权人开具的证明其欠款事实和到期还款义务的凭证,是对以往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买卖关系、劳务关系、企业承包关系、损害赔偿关系等都可能产生欠条,而借条只有借款时使用。刘某持有的欠条仅证明双方有过财产的交接,不能证明双方的前款事实。

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要抗辩或抵赖一般都很困难。但是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存在欠条形成事实,否则要承担败诉的风险。本案中刘某未能向法院陈述具体的欠条形成的事实,自然要败诉。

此外借条和欠条在诉讼时效计算上也有差别。

总之,欠条是证明因为一切经济关系而产生欠款这一事实的法律凭证,范围远远大于借条,借条仅是证明借款关系的凭证。收条是收到对方财物的凭证,不能证明债权债务关系,但可以证明债务的清偿,可以对抗欠条和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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