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逃货款假名写欠条要承但什么法律责任

  2020-07-19   |   48人看过

据原告王先生称,被告郑某某自2012至2013年购买了工程机械配件,货款共计13570万元,后他分几次将配件全部交付给被告,但被告一直没有付款。王先生多次找被告索要货款,其一直推脱说资金暂时紧张,需要晚些时候才可以结款。王先生认为口说无凭,便要求被告打欠条,被告于2013年9月写下欠条,欠条中使用“郑某”签名,并摁下本人手印。后王先生又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付款。无奈之下,王先生于2015年10月将郑某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3570元。

桥西法院经审理查明,“郑某”真名叫郑某某。法院认为,根据原告的陈述,提供的欠条、销货清单等证据能够证实,足以认定被告郑某某与原告有买卖合同的存在。虽然原告提交的欠条由被告“郑某”签名,但是被告郑某某在欠条中摁了手印,使欠条具有了与签字或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而被告郑某某在收到起诉书副本和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3570元。

法官提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想要通过使用虚假姓名来逃避相关法律责任是行不通的。同时,提醒大家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核实对方的身份证或要求其在签字后摁手印,以防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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