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关系不成立的事实如何认定

  2020-07-19   |   93人看过

借款关系不成立的事实如何认定

案情简介

2014年8月,包括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王某在内的共六人合意投资开设一家餐饮公司,投资协议载明被告刘某出资额为15%,即52.5万元。公司自发起、成立至运营,相关财务等工作均由李某负责牵头打理,该公司并未设立专门账户,公司成立阶段的募集款由各股东先后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至李某个人账户。原告李某诉称,2014年8月6日,被告刘某借到原告人民币30万元用于某公司,借期一年,利息14%。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现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34.2万元,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刘某认为,公司未设立专门的账户,所有的资金往来均在李某个人账户中操作,这并不规范,30万元借条是刘某个人所写是事实,但30万元的款项并未实际交付,认为民间借贷是实践性合同,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未成立。

法院观点

商事实践活动中,设立公司不开设专门的公司账户就进行相关的公司行为的现象并不少见,原告作为相关公司事务的牵头人,用其个人账户募集资金,并且其他股东均将公司募集款转账至李某个人账户。结合刘某在公司章程中认可募集款到位的签名,以及借条形成的时间、基础事实,包括担保人王某的庭审陈述,认定李某借条中的30万元与其向公司出资的30万元存在关联性,由此认定李某与刘某之间30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刘某理应按约履行还款的义务,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

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借贷法律关系常常交织其他法律关系,认定借贷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成立,在考虑借贷关系成立要件的同时,也要结合所涉及其他法律关系属性以及相关法律后果。本案双方当事人均系同一公司股东,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涉及到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本案通过结合借条形成的基础事实,结合证人证言及相关旁证,综合认定款项已经实际交付的事实,故而认定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从公司法的立法意图考量,股东应当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因其他法律关系的变动,导致履行出资义务不稳定的状况应当予以严格限制。

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根据《合同法》[3]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实际提供借款的时间起生效。在订立借款协议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一、主体资格问题

1、借款人身份核实

(1)签约对方为个人

签约对方如果是个人的,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既签约方精神正常且年满18周岁或者16至18周岁但以自己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在此情况下可以要求其提供身份证、详细的家庭地址、联系方法及个人的其他情况,方便于在必要时对其进行实地的考察和确认。

必要时可以要求借款人配偶签字、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身份关系证明。

(2)签约对方为企业

①企业下属部门,如企业各部、科、处、室等是不具备主体资格,不能签订借款合同。如果签订了借款合同,也可能会因为主体不适格而被认定无效。

②企业的分支机构,如分厂、分公司、办事处等,则应看其是否有授权,是否具有对外开展业务资格,是否有非法人营业执照。如果有授权或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才有签订合同的资格。对分公司、分厂、办事处的审查,除审查分支机构的履约能力外,还应审查公司的履约能力的情况,因为分公司、分厂、办事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③企业主体资格的审查。一般是对企业营业执照进行审查,查看企业名称是否与拟签合同当事人的名称一致;查看注册资本是否与拟签合同标的额相称;查看企业经营范围是否在拟签合同业务的经营范围内;查看企业的工商年检是否通过了工商部门年度检验。除以上的方式以外,还应依据营业执照中记载的情况,对公司的办公地点、人员、固定资产等进行实地考察和确认。

④资信审查。一般应要求对方提供资信证明资料,包括企业简介、营业执照、效益情况、税务证明、银行信用等级证明以及单位的基本情况等。同时还可以通过调取工商资料等其它手段核实对方所提供的资信证明情况,对公司的注册资本情况、会计资料、股东等进行审查

2014年8月,包括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王某在内的共六人合意投资开设一家餐饮公司,投资协议载明被告刘某出资额为15%,即52.5万元。公司自发起、成立至运营,相关财务等工作均由李某负责牵头打理,该公司并未设立专门账户,公司成立阶段的募集款由各

以上就是律聊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借款关系的成立是在某些原因中才可以存在的。不是所有的条件都可以成为借款关系。法律中存在着很多关系,其中借款关系就是一种。如果您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在听律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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