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协议可以做股权质押吗

  2020-07-19   |   96人看过

民间借款协议可以做股权质押吗

依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股权质押的标的物是可以依法转让的股权,而民间借款协议并不属于股权,所以是不能进行股权质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七十八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股权质押如何成立

股权质押的设立以当事人合意并签订质押合同而设立。

(1)股权质押合同是要式合同

我国《担保法》第64条规定,“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第78条第1款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可见,在我国,股权质押只能以书面合同的形式方可设立。

(2)股权质押合同是要物合同

即质权的成立,不仅需要当事人订立契约,而且以交付标的物为必备条件。《担保法》采股票质押的登记为股票质押成立的必备要件以代替股票的转移占有。

(3)股权质权成立的公示

关于质权成立的公示效力,在立法上有两种主张:其一,成立要件主义或有效要件主义,即将公示方法作为质权的成立、发生对抗第三人效力的必须具备条件。德国民法采用这种主张,台湾民法亦同。其二,对抗要件主义,即质权只须当事人合意即发生效力,但只有公示,才可以发生对抗第三人之效力。日本民法采用这一主张。股权质权的公示形式,以股份出质的,多采用以股票交付的方式;以出资额出质的,则以在股东名簿上进行登记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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