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人提供保证,主债权人是否无权受偿

  2020-07-19   |   46人看过

甲某为经商筹措资金,遂向乙某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丙某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而后丙某为保障自己的权益要求甲某对其提供担保,为此甲某的哥哥丁某为丙某作甲某的保证人提供保证。过后还款期满,甲某无钱归还,乙某催要未果,就向其保证人丙某要求承担保证责任,而此时丙某也正处于经济紧张时期,无力承担保证责任。

在甲某、丙某均无力偿还的情况下,乙某诉至法院要求丁某承担还款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乙某的诉讼请求,丁某对乙某不承担任何责任。

评析

《物权法》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担保法解释》规定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据此,反担保只能也只会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下发生。至于反担保的提供人,则可以是债务人自己,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反担保与担保的根本区别在于,担保所担保的是主债权,而反担保所担保的是担保人的追偿权即附延续条件的未来侵权。在反担保人中,反担保人与第一个担保中的债权人之间无法律关系,故债权人无权向反担保人主张权利。

本案中,甲某与乙某之间是一个主债权债务关系,丙某对此提供担保。丁某为丙某作甲某的保证人提供保证,即丁某作为第三人充当着反担保人的角色,丁某所担保的是丙某对甲某的追偿权,而不是担保乙某对甲某的主债权。因此,乙某作为主债权人无权要求丁某承担还款责任。乙某只能要求甲某或者丙某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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