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2007年12月3日,甲与乙签订货物买卖框架协议,约定乙以赊销的方式购买甲的打印机。2007年12月4日,甲、乙、丙三方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由丙在100万的限额内对甲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截至2008年1月,乙尚欠甲货款85万元。因此,甲将乙、丙起诉。
律师回答:
一、被告乙支付原告甲货款85万元;
二、被告丙在担保金额100万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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