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2020-07-19   |   94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民二终字第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泰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勇,四川君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温*鹏,北京市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泰来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勇,四川君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温*鹏,北京市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泰来娱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勇,四川君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温*鹏,北京市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

负责人:钟-锦,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伟,**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甫,**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泰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四川泰来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屋公司)、四川泰来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娱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成都办)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川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裴*硕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朱*年、宫*友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姝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10月18日,装饰公司、房屋公司、娱乐公司与中国银行成都市蜀都大道支行(以下简称**蜀都支行)签订《债务重组协议》,对装饰公司原在中国银行成都市分行信托部的逾期贷款2200万元进行债务重组,约定:由装饰公司向**蜀都支行承担全部贷款及欠息;装饰公司、房屋公司、娱乐公司共同承诺用装饰公司和房屋公司投资组建的娱乐公司在中国酒城内开发的“西南名商会所”项目形成的各种资产和权益作为装饰公司上述借款的抵押物;担保手续完成后,装饰公司、房屋公司、娱乐公司与**蜀都支行重新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其他相关补充合同。同日,装饰公司、房屋公司、娱乐公司共同向**蜀都支行出具《还本付息计划书》,承诺以装饰公司、房屋公司、娱乐公司的经营收入和其他资金来源履行还款义务。1999年10月19日,装饰公司、房屋公司、娱乐公司分别向**蜀都支行出具《保函》,保证用“西南名商会所”项目的各种资产和权益作为装饰公司上述借款的抵押物,并委托装饰公司同**蜀都支行签订有关法律文件并办理相关手续。

获取相关帮助请咨询秦皇岛合同纠纷律师

声明:法否网站法律法规相关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信息,对本文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原件和公开信息源。如有建议,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核对处理。意见反馈
法否小程序 微信扫码
法否法律咨询 随时在线咨询
法否律师号 扫码入驻律师
Copyright © 法否网法律咨询丨豫ICP备19038413号-3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豫B2-20200484)河南律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法否网法律咨询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30号二楼西229室 QQ:2706019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