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担保合同效力认定判定规则有哪些

  2020-07-19   |   296人看过

1. 骗取贷款构成犯罪,不必然导致借款担保合同无效

借款人骗取贷款构成犯罪,但无证据证明债权人银行参与骗贷等不法行为,担保人主张免除责任的,应不予支持。

2. 民间借贷不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影响其效力

民间借贷涉嫌或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当事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不当然影响到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3. 法定代表人私刻公章骗贷,所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如合同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则合同依法应为无效,在此情况下不应适用《合同法》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

4. 银行上级主管领导受贿,不免除借款人的还款义务

银行上级主管领导存在经济犯罪行为,但无证据证明贷款过程中有违法犯罪问题的,借款人的还款义务不能免除。

5. 借款经办人涉及犯罪,不影响债权人民事诉讼权利

借款人的个别经办人涉及伪造印章等刑事犯罪,不影响贷款人依据合法有效的借款抵押合同行使民事诉讼的权利。

6. 名义借款人未参与贷款诈骗,不承担偿贷民事责任

名义借款人未占有、支配、使用贷款,亦未参与贷款诈骗等犯罪活动,故贷款人要求其连带清偿的诉请不予支持。

7. 因资金拆借引发损害赔偿,应依过错确认各自责任

因资金拆借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应根据双方间法律关系存在与否、效力如何,及各自过错确认相应的民事责任。

8. 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不影响借款担保案审理

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因此影响借款人承担民事责任,亦不需中止民事诉讼程序。

9. 检察机关冻结贷款,不构成终止借款合同法定条件

检察机关因侦查犯罪需要,对部分贷款采取冻结措施,但该强制措施并不构成终止借款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定条件。

10. 借款人是否骗保,不影响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效力

借款人在取得担保时是否存在诈骗行为,不影响贷款合同的效力,亦不影响贷款人与担保人之间担保合同的效力。

11. 高管以单位名义贷款构成诈骗不免除单位民事责任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单位名义对外质押贷款,将贷款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不免除单位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2. 同业拆借构成犯罪,不影响金融机构民事责任承担

金融机构名为资金拆借实为挪用公款,金融机构负责人及实际用资人涉嫌刑事犯罪的,不影响金融机构责任承担。

以上十二条是小编整理的担保合同效力问题的相关案例判定规则,作为担保人要注意被担保人是否有骗保的行为,因为骗保不会影响贷款合同的效力,也不会影响贷款人和担保人之间的合同的法律责任。如果大家有其他方面的法律问题或疑问,欢迎关注律聊网的常识栏目和在线咨询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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