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配权的特征有哪些方面

  2020-07-19   |   214人看过

一、支配权的特征有哪些方面

支配权的特征有:

(1)主体。

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支配权人以外的所有人(不特定的人),均为支配权的义务人

(2)内容。

①支配性。权利人直接支配、享有特定的利益,并排斥他人千涉。义务人负有侵害支配权的不作为义务。

②排他性。同一客体上不能同时并存两个同一内容的支配权。

③优先性。同一客体上并存的不兼容的支配权,在效力上有优先与劣后的顺序。

④权利实现具有直接性,无须义务人的积极行为,只要义务人不实施侵害行为,支配权即处于实现状态。

⑤公示性。原则上,未经公示,不能发生支配权的变动。

(3)客体。

特定的利益(人格利益、身份利益、财产利益)(至迟于支配权行使时客体须特定,如动产浮动抵押权)。

(4)时间。

①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抵押权是一个例外

《物权法》第202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②人格权、身份权、所有权无存续期间的限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个例外(其存续期间为70年或者50年不等。

《物权法》第149条规定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③用益物权、知识产权均有存续期间的限制。

④地役权、担保物权均具有消灭上的从属性。

二、具体内容

第一,支配权的客体是特定的,即特定化的财产和人身利益。尤其是就财产利益而言,支配权的客体必须特定化,才能对特定的财产产生排他的效力。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客体,:以满足自己的需要,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妨碍其支配客体。通常在同一权利客体之上不得存在双重的相互冲突的支配权。

第二,支配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在论及以财产为客体的支配权时,梅迪库斯指出,“权利人可以长久地或暂时地使用其支配的财产。同时其他人被排除在使用权之外,以确保第三人无法对权利人的支配可能性造成损害。”由于支配权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因此义务人都负有不得侵害权利人的权利及不妨碍其行使权利的义务。

第三,支配权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作为,支配权不需要义务人的介入,即可使权利人的权利实现,但义务人不得实施妨碍支配权实现的行为。也就是说,支配权的行使和实现都具有直接性,可以通过权利人的直接行使而实现,不需要外力介入。但是,义务人必须不得实施妨碍权利人权利行使的行为,才能使支配权得以实现。支配权的行使,在大多数情况下属于事实行为,极少通过法律行为而行使支配权。例如,所有权人通过占有、使用其物而支配其物,其占有、使用物的行为即为事实行为。

第四,支配权因支配而产生排他性等效力。支配权所产生的各种效力,因支配权的类型不同而有异。例如,物权人对物的支配可以产生排他性、优先权、追及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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