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感染或者疑似病人拒绝治疗还叫嚣传染他人可能涉嫌犯罪类型有哪些?

  2020-07-19   |   323人看过

1.拒绝隔离治疗,抗拒疫情防控措施,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有传播严重风险的,会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人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均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2.就医时如不遵守医院秩序,可能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如在医院扰乱医疗工作秩序,致使医疗活动无法正常开展,但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若聚众扰乱医院秩序,情节严重,导致严重损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的,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定罪处罚。

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有以下行为的,分别按以下罪名定罪处罚:

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3.在疫情期间,阻碍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工作职务的,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阻碍防疫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人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4.个人拒不执行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决定、命令,违反规定开展聚集性活动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所规定的“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情形,公安机关有权对其处以警告及罚款,情节严重的还有权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5.随意丢弃口罩等医疗废物的是否会承担法律责任?

如丢弃的口罩等防护设备导致新型冠状病毒传染,造成财产损失或致使他人伤亡等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

6.个人在出入境、乘坐交通工具时逃避检疫需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交通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第四十五条及国务院《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已确诊及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以及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如拒绝接受交通卫生检疫和必要的卫生处理的,前述部门有权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如在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等国境口岸逃避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检疫,或未经该机关许可便擅自上下交通工具,或者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不听劝阻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有权处以警告及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逃避检疫,根据具体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还涉嫌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7.在疫情期间挖断道路、设立路障、阻断通行、拦截车辆等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为防止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村委会、业委会、社区等组织可以采取设立警示牌、询问点、要求进出人员采取防护措施、测量体温等形式。但管制、限制通行自由等均属于国家的行政权力,公民个人或者单位均无权实施。以挖断道路,设立路障拒绝一切车辆行人通过的方式没有法律依据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条第(八)款之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若破坏交通设施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8.发表、传播针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不实言论,需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条第(六)款之规定,有如下行为的,分别按以下罪名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此外,对恶意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制造社会恐慌,挑动社会情绪,扰乱公共秩序,特别是恶意攻击党和政府,借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要依法严惩。对于因轻信而传播虛假信息,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9.投放虛假的新型冠状病毒物质,或编造、传播病毒生化威胁的恐怖信息,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10.公安机关已经设置警戒带、警戒区的,强行冲闯将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以害公务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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