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要求疫情期间减免租金,实质上是基于新冠肺炎疫情这一客观情况,要求变更合同关于租金支付的约定,或者说要求免除部分支付租金的责任。
此情形涉及到情势变更制度或不可抗力的规定。我们认为,上述两种制度都是合同订立以后发生无法预见、无法避免的客观情况影响合同履行,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此次新冠肺炎突如其来,在形式上完全符合“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但是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存在差异,因此在适用情势变更制度或不可抗力制度时会有所不同。
具体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2013年4月8日失效),根据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的不同而做出不同处理(之后最高院可能会就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的合同纠纷案件处理标准出具有效规定,以此为准):
1.若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疫情而采取禁止营业等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那么承租人可主张此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要求适用不可抗力的法定免责制度。
2.若疫情导致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带来的收益权能效益严重下降,合同继续履行会对承租人明显不公平,那么承租人可主张此次疫情构成情势变更,诉请法院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
由此可见,如果是政府发文减免租金,承租人可直接依据规定享受租金减免;如果政府没有明文规定,承租人也可依据情势变更过不可抗力提起诉讼,要求减免租金。
所以并不是绝对的,建议协商解决,无法解决的可以以“情势变更”为由要求减免,但更希望合同双方当事人尽量通过公平友好的方式协商解决租金争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