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防控疫情,发放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用具的支出,在税务中如何处理?

  2020-07-19   |   85人看过

应分具体情况:
1、企业直接购买后发放,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列为“劳动保护费”,可以在税前扣除。
2、企业给员工发放购买补贴,属于“员工福利”,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 14% 以内的部分,予以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企业发生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 的部分,准予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项:“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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