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截肢赔偿案例

  2020-07-19   |   107人看过

7月23日18时患者左足不能活动,感觉消失,疼痛剧烈,左下肢有浓烈腥臭味,且有气泡产生,予伤口拆线引流,见伤口内肌肉组织坏死,予双氨水及生理盐水冲洗伤口,医院建议患者转上级医院治疗。沈-玉得在城阳医院治疗共花医疗费3847.94元。

2005年7月24日,沈-玉得因左膝部外伤,于术后约40小时,因伤口大量渗血恶臭约16小时转住江苏省人民医院。经江苏省人民医院检查:沈-玉得左侧大腿近端下方见约5cm×5cm皮肤缺损,局部皮肤发黑,挫伤严重,左大腿肿胀明显,膝关节外侧及小腿侧皮肤裂开长约25cm,肌肉发黑恶臭,小腿及足肿胀明显,小腿后方挫伤严重,足部皮肤苍白。血常规WBC38.6×109/LRBC4.51×1012/LN92%。入院诊断为中毒性休克;左下肢坏疽。急诊在全麻下进行左大腿中上段截肢术。

堂上争辩——

原告被告各执一词

沈-玉得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因车祸被撞伤腿到医院治疗,到头来却把腿治没了。年纪轻轻就失去了一条腿,将来的生活可怎么过呀!面对这突如其来的沉重打击,沈-玉得如万箭穿心,一度痛不欲生。他认为这都是医院不负责任治疗不当造成的。他一怒之下,将城阳医院告上法庭。

沈-玉得诉称,我因被撞伤左腿,而到被告处治疗。由于被告的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治疗措施不当,致使我左腿严重感染而被高位截肢,故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66321.78元,交通费2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8元,护理费17040元,误工费35355.86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8536元,残疾赔偿金63312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24895元,营养费10000元,鉴定费7500元,诉讼费2000元,合计488368.64元的40%即195347.456元。

被告城阳医院却拒不承认自己治疗有错,他们辩称,我院对原告病情诊断明确,治疗方法正确,处理及时,不存在原告所诉情况,原告左大腿上段截肢是因严重的原始损伤及特殊细菌感染造成的,与我院医疗行为无关,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声明:法否网站法律法规相关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信息,对本文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原件和公开信息源。如有建议,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核对处理。意见反馈
法否小程序 微信扫码
法否法律咨询 随时在线咨询
法否律师号 扫码入驻律师
Copyright © 法否网法律咨询丨豫ICP备19038413号-3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豫B2-20200484)河南律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法否网法律咨询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30号二楼西229室 QQ:2706019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