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罪案例

  2020-07-19   |   126人看过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谦系遵义县医院放射科医生。2002年12月21日晚,遵义县三合镇12岁女孩小莉(化名)在街上行走时被一辆三轮摩托车撞倒。当晚,小莉被送往县医院接受CT检查。当班医生王-谦在收受肇事车主200元红包后,出具了一张“颅内未见血肿或脑挫伤及颅骨骨折”的虚假报告单,并建议将伤者转院医治。小莉被送回镇医院治疗,医生受报告单误导而未采取及时有效的抢救措施。小莉于次日凌晨死亡。

法医鉴定表明,小莉系“因颅脑损伤颅内出血死亡”;医学部门技术鉴定结论认为“小莉的死亡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谦身为医务人员,工作中违反医院规章制度,收受他人现金,出具虚假报告单,导致就诊人未能得到有效救治而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医疗事故罪。法院故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王-谦及死者家属均表示不服要上诉。

获取相关帮助请咨询普洱医疗事故律师

声明:法否网站法律法规相关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信息,对本文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原件和公开信息源。如有建议,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核对处理。意见反馈
法否小程序 微信扫码
法否法律咨询 随时在线咨询
法否律师号 扫码入驻律师
Copyright © 法否网法律咨询丨豫ICP备19038413号-3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豫B2-20200484)河南律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法否网法律咨询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30号二楼西229室 QQ:2706019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