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合伙人的债务承担形式

  2020-07-19   |   717人看过

一、隐名合伙人的债务承担有什么形式

隐名合伙人如何承担合伙债务,对于隐名合伙人,是承担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连带责任,应根据隐名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所起的作用区别对待。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际探制人”的理论,“实际控制人”应对其影响公司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合伙企业的隐名合伙人如果参与合伙企业经营管理,对合伙企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应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这有利于保护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符合合伙企业法“人合性”的要求;如果隐名合伙人未参加合伙企业经营管理,隐名合伙人参加合伙只是合伙企业融资的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参照《合伙企业法》有关有限合伙人的规定,隐名合伙人只承担以其出资为限的有限责任。这样有利于平衡隐名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同时不会损害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利益。

一般情况下,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目的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应注意以下问题:

1、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负连带责任; 对内则应按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中未约定上述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2、只提供技术性劳务的合伙人,对外也承担连带责任; 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没有上述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3、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 合伙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如何认定合伙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合伙有个人合伙和企、事业单位的合伙。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企业间、企业与事业单位间的合伙,《民法通则》将其规定在联营一节中,各方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个人合伙与企、事业单位的合伙相比,在经营管理以及责任的承担等方面都有不同之处。

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是否属于合伙是合伙纠纷的基本问题之一。有的案件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之一为是否是合伙关系,有的案件当事人虽然对合伙关系没有争议,但实际双方并非为合伙关系。对合伙关系的正确认定是审理合伙纠纷的前提和基础。

在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个人合伙既不同于自然人个人,也不同于法人,有其独有特点。法官判断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是否为合伙,应从合伙的特定入手,即看当事人间是否有合伙协议,是否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成员,是否共同出资、经营、劳动,有共同的经营利益。具体而言:

合伙协议是合伙成立与存续的必要条件。合伙协议一般应反映出合伙的实质内容,明确合伙人的权利义务,规定合伙的经营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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