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卖工作应当注意的行政诉讼法举证规则

  2020-07-19   |   290人看过

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则,“民告官”是可以主观起诉的。也就是说老百姓只要能初步证明对其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除此之外没有任何其他证据,都可以对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这就对行政机关执法包括我们烟草专卖依法行政作出了更高的要求。不光要依法行政,还得要有证据意识。专卖执法过程一定要及时记录,及时收集有关证据,妥善保存案件卷宗。否则一旦有专卖执法被诉进入诉讼程序,想补救都来不及了。《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这样一来,搞专卖工作的同志可能会叫屈:我们的工作繁杂还不能有半点差错,这不是“只许百姓点灯,不许州官放火”吗?维护国家利益的工作还真是不轻松。

但是我们从维护消费者利益的角度来看,面对拥有强大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原告(在有关烟草专卖执法的行政诉讼中很大部分原告是烟草零售户、消费者)总是处于弱势,也缺乏专业的行业知识和取证手段。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如果擅自取证,就有为了胜诉而滥用行政职权的可能,“州官”的火放不得,一放就要烧到人民群众利益、消费者利益,也会烧掉行政机关的威信与诚信。因此,出于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我国的《行政诉讼法》才如此规定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规则。

只要真正做到依法行政、行政为民,就维护了广大消费者利益,就避免了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可能,也就维护了国家利益。这两者并不矛盾。让我们“两个维护”常在心中,克服工作上的困难搞好专卖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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