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标准是什么

  2020-07-19   |   92人看过

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标准是什么

级别管辖,是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法院分四级,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

(三)、案件有以下三类: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确认发明专利权的行政案件有四类:

(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

第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驳回复审请求的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第二,对专利权被授予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他人请求,宣告被授予的发明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第三,其他请求人对宣告维持原授予的发明专利权的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第四,强制许可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海关处理的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扣押决定、缴纳关税等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迄今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尚未管辖过第一审行政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这些案件的影响超出某一基层人民法院辖区的范围,或者其重大、复杂的程度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宜,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按照司法解释,这类案件主要有:

A.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B.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集团诉讼是共同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其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至少为5人以上;

C.重大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案件。包括:原告是外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案件的审理涉及国际条约的适用,案件的客体涉及国际关系等等。

D.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行政诉讼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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