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要实质性审查吗
管辖权异议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见法院在立案受理后,在没有进行实体审理前,不论当事人是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人民法院都应依职权主动进行案件管辖权的实质审查。对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受诉法院应依法移送有权管辖法院。
实际上在司法实践当中,案件的审理往往需要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具体的审理,不能一味的按照法律条文来死板的判决,当然上诉人也有权利对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这使得跨地区的诉讼案件经常有不同程度的管辖权纠纷,这种情况下建议可以咨询相关律师帮忙进行处理,律聊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