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移送之后能否再提管辖权异议

  2020-07-19   |   203人看过

一、案件移送之后能否再提管辖权异议

移送的案件不可以提起管辖权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根据该规定,管辖权异议必须由当事人提出,一般由被告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只能针对一审案件提出,且必须在提交答辩状的法定期间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经审查,如果认为异议成立,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如果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异议。当事人可就上述裁定提出上诉。

二、管辖权异议什么时候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相关法律解答了,希望这些能对您有一定的帮助。由此可见,在案件已经移送后,就不能再提管辖权异议了,要遵守其规定到相关法院审判。如果您对这方面还有一些疑惑,想要确保自己的权益是否遭到侵害,欢迎来到我们的网站进行相关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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