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判例的创制程序包含哪些内容

  2020-07-19   |   106人看过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判例将在全国范围内产生拘束力,因此必须根据一定程序对判例进行严格挑选和审核,防止出现判例与现行法规定不符或者裁判本身出现错误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汇集了全国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可以成立专门的判例汇编机构负责收集和整理。我国可以确立全面的案例报告制度,下级法院在审判中发现了典型案例需向上级法院报告,具体可设计为:基层法院对自己审判中的典型案例上报给中级法院,中级法院对自己审理的及上诉的典型案件和基层法院上报的典型案件上报给高级法院,由高级法院把这些案件和自己审理的案件上报给最高人民法院。即所有的典型案件,最后都必须经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筛选和选择,才能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因为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素质较高,能够将地方一般颇具代表性的案件收集上来,并上报给最高人民法院。在此基础上,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筛选、选择其中比较典型的案例加以整理。

第二,行政诉讼判例的认可。

有观点认为,编纂整理后的案例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表决通过,此种观点有一定的道理,也符合我国法院的现行体制。然而,随着判例制度在我国的建立,每年将要颁布许多判例,如果这些判例都由审判委员会审核、讨论,则审判委员会的工作负担过重。笔者据此建议,既然成立了专门的判例编纂机构来负责和整理判例,也可以考虑在最高人民法院内部成立专门的审核判例委员会或把两者合为判例挑选和审核委员会,该委员会主要由业务能力很强的法官参与,必要时也可吸取某些权威法学家甚至资深律师加入,通过该委员会的认真挑选和审核,从而确保判例的质量。

第三,行政诉讼判例的公布。

判例只有公布才能生效,我国的判例应在最高人民法院创办或认可的刊物上公布出来。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是我国判例公布的主要刊物。随着创制判例经验的增加,今后也可考虑创办《行政诉讼判例汇编》,专门刊登最高人民法院认可的行政诉讼判例,向社会公开发行。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还是《行政诉讼判例汇编》,它们所发布的判例必须是形式统一,编号正规。要让这些判例成为既是具体生动的普法刊物,又是司法实践引以为据的具体依据。

第四,行政诉讼判例的修订。

判例一经颁布就具有法律效力,但判例颁布后,并不是永远都具有拘束力。随着形势的发展,判例的适用效力可能发生变化。某些判例作为有约束力的先例在一定时期后,由于内容同现实情况发生冲突,或者同现行的新法律相抵触,而不应再保留其部分或全部法律约束力,这就产生了判例的变更或撤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情况主动变更或废除判例。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应该注意判例的相对稳定性,变更或废除判例的程序应该像认可和公布判例的程序一样规范化,先由专门工作机构提出意见,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变更或废除的决定,并附加变更或废除的主要理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或《行政诉讼判例汇编》上正式公布。

第五,行政诉讼判例的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判例的内容是否违反国家宪法和法律,实行法律监督。对于它认为不合适的判例,有权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对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意见严肃对待,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作出采纳或不采纳的意见书。对于不被采纳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必要时,可以申请复核或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复核,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维持或变更、撤消的决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适用判例的过程实行法律监督,对适用判例不当的判决,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对判例的合宪性和合法性行使审查监督权,对于它认为与宪法、法律及立法精神相违背的判例,有权通过一定的形式宣布它部分失效或全部失效,这样有利于保证法律的统一和法制的权威

既然判例公布以后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这就应当允许社会各方面特别是法律界人士对判例进行评论,此种评论是对法院工作的社会监督形式。当然,在我国判例制度创建初期,为确保判例的权威性,评论意见不宜附随在判例之后。

声明:法否网站法律法规相关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信息,对本文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原件和公开信息源。如有建议,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核对处理。意见反馈
法否小程序 微信扫码
法否法律咨询 随时在线咨询
法否律师号 扫码入驻律师
Copyright © 法否网法律咨询丨豫ICP备19038413号-3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豫B2-20200484)河南律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法否网法律咨询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30号二楼西229室 QQ:2706019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