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行政不作为的司法解释

  2020-07-19   |   45人看过

有关主管部门在查处违法建筑工作中存在行政不作为或查处不力的,追究部门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区地政监察大队在接到举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立案、取证和处理结案的,或者监督检查失职致使连片出现新的违法建筑没有得到有效制止的;

(二)国土主管部门未依法加强土地管理,对处于危险边坡的违法建筑未及时发现、处理,未积极配合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行为的;

(三)规划主管部门未依法加强规划管理,未积极配合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行为的;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相关批准文件的违法建筑的建设和施工等单位查处不力、对为违法建筑提供商品混凝土的搅拌站没有依法处罚的;

(五)供水、供电部门违规向无《施工许可证》或相关批准文件的施工单位供水、供电或配合查处违法建筑不力的;

(六)公安消防部门消防安全监管不力,未查处利用未经消防审查、验收的建筑物从事生产、经营及其它影响消防安全行为的。

(七)水务部门因管理失察致使水源保护区内出现兴建违法建筑的;

(八)环境保护部门对兴建违法建筑造成环境污染以及产生噪音扰民未按规定查处的;

(九)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对违法建筑房屋租赁管理不力,致使违法建筑进入租赁市场的;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不能提供有效房地产权证明文件的违法建筑办理营业执照;对生产、经营者租用违法建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没有责令其立即停业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的;

(十一)农林管理部门对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的行为没有及时报告、制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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