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法实施条例有哪些

  2020-07-19   |   227人看过

第1条本细则依公证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本法所称公证事务,系指公证及认证事务。

第3条本法所称公证人,系指法院之公证人及民间之公证人(以下简称法院公证人、民间公证人)。

本细则及本法相关法规所称民间公证人,除别有规定外,系指本法第二十四条之民间公证人、第二十七条之候补公证人、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但书经遴任仅办理文书认证事务及因地理环境或特殊需要,经司法院许可得兼执行律师业务者(以下简称许可兼业律师者)。

第4条本法第五条所称公证文书如下:

一公证书及依本法第八十六条视为公证书一部之附件。

二认证书。

第5条本法第五条第三项所定通晓外国语文(以下简称外文)程度,英文分第一级、第二级;英文以外其它外文(以下简称其它外文)不分级。

通晓英文第一级或其它外文者,得以经核定通晓之外文作成公证文书、所附译本、于公证文书附记外国文字、认证外文文书及其翻译本。

通晓英文第二级者,仅得以英文作成结婚公证书、结婚公证书译本、于公证文书附记必要英文文字、认证英文文书及其翻译本。

第5-1条英文以外其它外文无或仅有少数公证人通晓时,该外文文书之翻译本,得依下列方式之一请求认证:

一检具中文原文或中文翻译本及请求人出具保证翻译正确之书面,送请公证人认证;公证费用按认证一般私文书计算,保证翻译正确之书面附卷。

二送请经核定通晓该外文之公证人依认证外文文书之翻译本方式办理。公证人对文书或翻译内容有疑义者,应命请求人到场说明并记明笔录;必要时,得依本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命请求人到场具结并告以同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虚伪具结之处罚。请求人未到场说明或拒绝具结者,公证人应拒绝认证。

第一项其它外文种类,司法院得视公证人通晓其它外文种类、人数、该种语文公、认证件数、民众请求认证便利性等实际情况调整之。

第6条公证人得以下列各款文件之一,声请为通晓英文第一级或其它外文之核定:

一财团法人语言训练测验中心(以下简称语言中心)出具之全民英文能力分级检定测验中高级以上、英文或其它外文能力测验成绩八十分以上之证明。

二司法院指定之其它语言训练或鉴定机构、教育部承认之国内外专科以上学校(以下简称语测机构)所出具相当于前款成绩、学分之证明。

三经法院或民间公证人考试及格,英文一科成绩七十分以上之证明。

四经转任法院公证人甄试及格,英文一科成绩七十分以上之证明。

前项第二款证明由外国语测机构出具者,应经中华民国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或外交部授权之驻外机构(以下简称驻外馆处)证明。

第7条公证人得以下列各款文件之一,声请为通晓英文第二级之核定:

一语言中心出具之英文能力测验成绩五十分以上、全民英文能力分级检定测验初级以上或语测机构所出具相当成绩、学分之证明。

二经法院或民间公证人考试及格,英文一科成绩五十分以上之证明。

三经转任法院公证人甄试及格,英文一科成绩五十分以上之证明。

四声请前五年内,曾连续任公证人或兼任法院公证人一年以上之服务证明。

前条第二项规定,于前项第一款证明准用之。

本法施行前三年内,已连续任法院公证人六个月以上,于本法施行后续任法院公证人期间,视同通晓英文第二级之核定,不另发给核定证明。

公证制度

由来已久,远在古代奴隶制的罗马共和国时代,罗马人中已经有一种经奴隶主授权、专为办理其主人法律文书的奴隶,称为“诺达里”。“诺达里”有“书写人”的意思。罗马共和末期,在罗马法与罗马诉讼程序的形式主义统治下,罗马居民也感到需要一种从事拟定文书的法律行为的人为其服务,这样,在罗马就有了一种专门从事代书职业的人“达比伦”。他们给予当事人以法律上的帮助,不仅代拟各种法律文书,还签字作证明。他们具有法律知识,领取国家规定的报酬。这种代书人的制度被认为是现代公证制度的起源。

在4世纪,罗马帝国广泛流行着宗教公证,教皇、大主教、主教均有自己的书记,他们的活动从教会组织逐渐伸展到世俗人的民事法律关系范围里来,与代书人互相竞争。从9世纪到15世纪,随着皇帝与王公的世俗权力的加强,宗教公证从被限制到最后被剥夺,由国家建立了专门的机构公证处。公证处成为国家机关,公证人代替了代书人,公证人的活动取得了立法的确认。

19世纪初,法国首先颁布了公证人法。其后,比利时、意大利、德国、日本、土耳其等国也都陆续实行公证制度。公证人由私人担任。他们自己设立公证事务所,在法院监督之下办理公证行为。意大利、日本、土耳其等国规定在没有公证人的地区,可由司法官员或其他地方官员办理公证行为,作为私人公证的一种补充。

到20世纪形成了多种多样的公证组织。法国、德国、英国的公证组织是欧洲公证组织的三种典型形式。

法国公证组织的特征在于它把可争议事件的管辖权与非争议事件的管辖权截然分开,前者是法院的职权,后者是公证处的职权。法国的公证人是共和国总统以命令任命的国家官吏,公证人有自己的社团组织。在法国,凡有公证人参加制定的文书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效力。以公证文书为根据的金钱请求,不须法院判决即可执行。

德国在1933年法西斯党取得政权以前,公证是与法院密切结合的,有纠纷的诉讼和非讼事件之间并无严格的界限,公证人和监督公证人的法官都可为公证行为。公证人是国家公职人员,在某些场合还可以兼任律师。公证人从属于审判机关,他们没有正式的公证社团组织。公证人的活动受所在地区的法院院长监督。

行业现状

据司法部律公司、中国公证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公证行业业务拓展创新与发展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显示,我国目前知识产权公证办证量总体尚小,未到公证业务总量的1%,但呈现大幅增长趋势,整体发展潜力较大。

报告指出,随着知识产权工作上升为国家战略,我国知识产权公证数量也在不断增加。据不完全统计,全国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006年至2013年共办理知识产权公证事项591654件,其中,2013年办理知识产权公证事项108732件,占当年公证业务总量(11685034件)的0.93%。

从权利类型看,商标权公证办证量处于第一位,占比过半;专利权、著作权公证基本持平,三大权利类型公证总体呈现2:1:1的发展态势。

从公证事项来看,知识产权公证业务主要包括以下公证事项:主体资格公证,如营业执照公证等;声明书、授权(委托书)公证,如商标转让声明,授权办理相关申请手续、登记手续等;合同、协议公证,如商标权转让协议;保全证据公证,如侵权证据的固定;保管业务,如文学作品保管;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涉外涉港澳台公证。

报告分析,我国知识产权公证发展呈现以下新趋势:公证服务由线下逐步扩展至线下线上共同开展;由以往被动的保全证据公证变为主动保管证据,公证职能向前延伸,真正体现公证预防性价值;由公证机构单一的执业方式扩展为通过公证信息化执业平台开展执业活动;由传统的公证机构独立执业,发展为公证机构与掌握信息技术的公司、科研院所合作,依托外脑支持开展知识产权公证。

通过上文的介绍,我们清楚的知道了公证法的具体法律内容,这是我国法律知识的组成部分,在我们生活中,有时候为了避免财产纠纷,所以大家通常会采用公证方式。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律聊网进行专业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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