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处办理公证具有法律效力

  2020-07-19   |   101人看过

公证管辖是指各公证处之间受理公证事务的职责划分与权限分工。公证管辖可分为地域管辖、协商管辖和指定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不同地域的公证处之间按其辖区受理公证事项的权限分工。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涉及财产转移的公证事项由申请人的住所地或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涉及不动产转让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但遗嘱、委托、声明中涉及不动产转让的除外;收养公证由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住所地的公证管辖;涉外及涉港、澳、台地区的收养公证的管辖,依照司法部有关规定确定。

协商管辖是指根据地域管辖的规定,两个以上公证处对同一公证事项均有管辖权时,由当事人或公证处协商确定管辖。《公证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申请办理同一公证事务的若干个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不在一个公证处辖区,或者财产所在地跨几个公证处辖区时,由当事人协商,可向其中任何一个公证处提出申请。如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由有关公证处从便民出发协商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定某类或某一公证事项由某一公证处管辖。《公证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证处之间如因管辖权而发生争议,由其共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此外,在特殊情况下,根据国际条约或法律授权,可以由特定的机关、组织或公民代为行使公证职责。《公证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我国驻外国大使馆、领事馆可以接受在驻在国的我国公民的要求,办理公证事务。”行政机关指定某类或某一公证事项由某一公证处管辖。《公证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证处之间如因管辖权而发生争议,由其共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公证具有三种法律效力。

证据效力。公证的证据效力,是指公证证明的内容具有特殊的证明力,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明确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公证证明在民事诉讼中原则上无须审查则应被采证。

使法律行为生效的效力。具体说,即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某项法律行为必须进行公证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不履行公证程序,则该项法律行为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大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况:根据法律、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某些法律行为非经公证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某些法律行为必须办理公证;按照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和双边协定,法律行为非经公证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公证处可依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持该债权文书公证书为执行依据,不经过审判程序而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也可大大减轻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工作负担,并有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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