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证据保全公证效力

  2020-07-19   |   103人看过

(一)微信聊天记录

微信作为一种社交工具已基本普及,一些人开始通过微信交流信息、阐述观点、商谈业务等活动。保全微信聊天记录就成为公证员首先要面临的问题。微信聊天记录有以下几个特点:1、内容具有互动性。微信聊天的内容是基于聊天双方交流甚至多方交流,具有群体性和互动性。证据内容的互动性,有助于减少当事人单方否认证据真实性的情况,但因涉及到多方账号,难以确保证据内容的完整性,亦会导致事实认定难度增加。2、互动双方的隐蔽性。由于普通微信号注册者并不实行实名登记,微信号往往与手机号、QQ号绑定在一起,微信昵称大都不是真实姓名,无法对微信号使用者的身份做有效认定。3、聊天内容的易被篡改性。作为电子证据的一种,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被轻易的导出和导入,这导致聊天内容极易被修改和编辑。依法办理保全的微信聊天记录公证要想作为证据被法院采纳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2、聊天记录的双方就是当事人双方。公证员并非专业的技术人员,无法准确判断当事人所呈现的聊天记录是否是当事人双方原始的聊天记录,基于以上几点的综合考量,笔者认为微信聊天记录不宜作为公证处办理保全证据的对象。

(二)朋友圈发表的侵权言论、文章等

类似于人人网,微信的朋友圈大多是一人发起,微信好友响应而构成,因此,朋友圈具有隐秘性。朋友圈的分享功能加强了人们之间的沟通与交流的同时,也被许多不法分子趁虚而入,用做侵权的利器。很多人通过朋友圈发布的侵权言论、发表侵权文章、发送侵权照片等等内容成为公证处所要面临的保全对象,对于这些内容我们可否办理保全证据呢?笔者认为:1、朋友圈里朋友发表的内容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要想更改朋友发表的内容,只能取得相当管理权限登陆**巴巴服务器进行修改,这种难度相当于登陆各大银行网站服务器并修改账户信息的难度。故基本可以保证信息的原始性。2、所谓朋友圈里的“朋友”来源颇为广阔,有的是QQ好友、通讯好友更有甚者是通过“摇一摇”和“查找附近的人”产生的陌生人,且微信普通注册者尚不实行实名登记,无法准确认定发布者的身份。基于以上两点考虑,公证处可以考虑办理微信朋友圈发布的侵权内容的保全。但应在笔录中告知当事人:公证机构只能证明微信内容存在的客观事实,只是对其保全的行为进行证明,至于微信涉及的材料及实体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证明,微信内容的合法性与真实性由法院来调查判断[3]。

(三)公共平台账号发布的侵权文章

**公司在微信基础上推出了公众平台的功能模块,个人和企业都可以申请公众号,并通过微信公众平台利用文字、语音、网络连接、图片等方式进行交流。公众平台在个人和企业进行微信营销、管理客户关系提供了便利的同时也为一些不法分子进行不正当竞争打开了方便之门。通过公众号发布的侵权文章将成为证据保全的又一重要对象。笔者通过分析公众号及其所发布文章的特点产生以下几点思考:1、目前微信公众平台采取了实名制。注册公众账号时,运营者必须提交如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同时上传本人手持证件的清晰照片,不然无法申请通过。基于公众账号进行实名登记这一特点,可以准确定位公众号文章的发表者也就是侵权者。2、通过公众号发表的文章,一经发表即上传到**巴巴服务器,要想进行更改只能取得相当管理权限登陆**巴巴服务器进行修改,难度很大。基于这点考虑,基本可以保证所保全文章的真实性。综上分析,对于此类信息保全,公证处可以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律聊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声明:法否网站法律法规相关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信息,对本文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原件和公开信息源。如有建议,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核对处理。意见反馈
法否小程序 微信扫码
法否法律咨询 随时在线咨询
法否律师号 扫码入驻律师
Copyright © 法否网法律咨询丨豫ICP备19038413号-3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豫B2-20200484)河南律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法否网法律咨询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30号二楼西229室 QQ:2706019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