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仲裁裁决如何进行执行

  2020-07-19   |   123人看过

一、在国内法院申请执行

国内仲裁裁决以及涉外裁决的败诉方为中国公民或法人的,或败诉方虽为外国公民或法人但在中国境内有财产的,胜诉一方需向国内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0年7月1日施行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一条对海事仲裁裁决的执行作了专门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海事仲裁裁决,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没有海事法院的,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需特别指出的是,在败诉方不履行裁决时,胜诉方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超过法定期限,法院将不受理,其胜诉裁决的执行将得不到保障。向海事法院或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该期限自裁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二、在国外法院申请执行

如果是涉外仲裁裁决,败诉一方当事人是外国公司在境外有财产的,外方当事人又不予自动履行的,就需要到境外申请强制执行。仲裁法第72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66条第2款规定,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这里涉及一国是否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在国际上曾订有一些双边和多边的国际条约,其中最重要的是1958年的《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纽约公约》克服了各国法院对外国仲裁裁决设置的障碍,简化了执行程序。其中最值得提及的是,该公约规定缔约国法院在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只审查程序问题,如是否有书面的仲裁协议,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是否有充分的陈述意见的机会等,而不审查实体问题。《纽约公约》的缔约国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国1987年加入该公约,这意味着中国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可以简便的手续和宽松的条件在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这是法院判决所不可比拟的。

关于申请在国外强制执行的期限问题,《纽约公约》未作规定,取决于各国国内法的规定。如美国规定的期限是3年,英国是6年,泰国是1年。超过了期限,外国法院不再受理申请。

三、内地仲裁裁决在香港的执行问题

经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协商,香港特区法院同意执行内地仲裁机构(名单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经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提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所作出的裁决。受理执行内地仲裁裁决的法院为香港特区高等法院。

申请人在向内地有关法院和香港特区高等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以下文书:(一)执行申请书;(二)仲裁裁决书;(三)仲裁协议。执行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名称(自然人的姓名)、地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被执行人的名称(自然人的姓名)、地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申请执行的理由与请求的内容,被申请人的财产所在地及财产状况。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成立40多年来,绝大多数仲裁裁决都是当事人自愿履行的,只有少数仲裁裁决由当事人向海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迄今尚未有海仲仲裁裁决被海事法院或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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