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诉讼时效

  2020-07-19   |   311人看过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请求权时效

1.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航次租船合同是约束出租人与承租人租船关系的合同,有关该合同项下的请求权,如合同订立、解除、受载期、运费、滞期费、速遣费、货损货差等时效是二年。对此我国海商法第92条?101条对航次租船合同做了特别规定。

2.承运人、收货人、提单持有人、托运人之间的请求时效期间为一年

我国海商法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规定放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规定,也属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广义的海上货物运输包括提单运输、航次租船运输、定期租船运输等方式。当这些合同项下一方作为承运人时,他们与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之间。发生的赔偿或运费等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则是一年。

我国海商法第257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反之承运人向托运人、收货人、提单持有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比照该条规定时效期间也为一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1997年7月11日的批复中做了规定。

在海运实务中,承运人索赔的请求权多是运费,并且因运费追偿不到而丧失诉讼时效的情况较多。反之托运人、收货人、提单持有人向承运人索赔的是货损货差,这些请求在海商法中规定的特别诉讼时效是一年,必须与航次租船合同的两年时效区分,以避免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3.沿海、内河货物运输当事人之间有关货物赔偿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

针对该一年时效的特别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5月21日《关于如何确定沿海、内河货物运输货物赔偿请求时效期间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精神,结合审判实践,托运人、收货人就沿海、内河货物运输合同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或者承运人就沿海、内河货物运输向托运人、收货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

4.追偿人向第三人的追偿时效期间为90天

追偿权是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形成的债权和债务的当事人,作为相对债务人履行了特定债务后,在法律规定的追偿时效内,以向债权人履行的债务为债权,向另一债务人行使追偿的权利。该规定的立法目的是公平保护追偿人的权利,给追偿人以一般债权人同样合理的时效保护。我国海商法第257条是有关追偿时效的规定:“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该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理解不尽相同,其中重要的是有关90天追偿时效的起算问题,根据该条现行追偿时效规定的理解如下:

(1)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算,包括通过诉讼、仲裁程序解决原赔偿请求问题。

追偿人追偿时效的起算是根据当事人的协议或已生效法院判决、仲裁裁决等有效法律文书,以实际履行/承担/支付赔偿款项之日起为90天追偿日的起算日。该起算不应简单的理解仅仅适用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赔偿,而将法院、仲裁程序排除在外。如果这样理解就造成了追偿人一发生诉讼就要在90天内提起追偿诉讼,而不论追偿人的诉讼是否能够胜诉,否则就会面临超过90天时效问题。显然这种理解对追偿人是不公平的,因为在原诉讼审结之前,相对债务人是否具有追偿权是不确定的,即使提起诉讼,由于没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也不构成法院立案的条件;此外,如果这样,追偿人被剥夺了一般诉讼时效的请求权,也有背追偿时效的立法初衷。

(2)根据法院生效判决但尚未实际履行债务的追偿之诉构成时效中断,诉讼程序中止。

特定生效的法律文书构成特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追偿请求人有权在收到生效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等有效法律文书的追偿期间内行使追偿权,但追偿人的追偿时效应自提起追偿诉讼后中断,诉讼程序应中止,只有在追偿人实际发行赔偿责任后才能进入审理程序。即使是根据现行海商法有关“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也存在上述诉讼时效中断和审理程序中止的问题1。

此外,在追偿人收到生效法律文书后,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追偿人向责任人又追偿该逾期部分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的,不应被法院支持。因为追偿人有义务自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的法律后果不转嫁到被追偿人一方。这样才能有效公证的保护追偿人与被追偿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海上旅客运输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58条,对有关海上旅客运输的诉讼时效做了如下规定:

“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分别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1.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2.有关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在运送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因运送期间内的伤害而导致旅客离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计算,但是此期限自离船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

3.有关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是否构成海上旅客以及与承运人之间的旅客运输合同主要的依据体现为客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6条对身体伤害要求赔偿的时效规定为一年,而海商法规定为两年的时效是因为海上旅客运送时间较长的特殊关系规定的。

三、船舶租用合同、救助合同、保险合同时效期间为二年

1.船舶租用合同包括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等,凡属因船舶租用合同产生的纠纷如:定期租船中的租金、停租、油水消耗等纠纷或光租项下的租金、船舶交接中的油水、船舶适航性等问题的请求权均受2年时效的约束。我国海商法第259条规定:有关船舶租用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海难救助合同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救助作业终止之日起计算。

3.保险合同时效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四、海上拖航合同、共同海损分摊时效期间为一年

1.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

五、船舶碰撞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

我国海商法第273条规定:“有关船舶碰撞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碰撞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本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追偿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连带支付损害赔偿之日起计算。”

上述船舶碰撞的诉讼时效期间规定,同时也规定了船舶碰撞的追偿时效。该追偿时效与海上运输合同中的追偿时效的性质是一致的,只是该追偿时效起算的规定更加明确容易操作,即追偿人赔偿了权利人后开始起算追偿时效。例如,甲乙双方发生船舶碰撞造成甲方2名船员死亡,对船舶碰撞发生的人身伤亡赔偿碰撞双方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如果甲方连带支付了2名船员的全部赔款后,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应由乙方对人身伤亡应承担的责任比例部分的赔偿金。该追偿时效期间以甲方实际赔偿了船员人身伤亡之后的次日起算一年。

如果该案不属于连带之债,如两船碰撞造成的油污财产损害,碰撞一方则只就自己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对油污请求方承担责任,不涉及追偿时效期间问题。

六、油污损害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

相对民法时效规定,海商法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种特别时效规定,并且比较短。油污时效期间在海商法中规定是最较长的,与我国作为缔约国之一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有关时效的规定相同。这是因为油污染造成的侵害时间比较长,短时间内不易被发现,若规定较短的诉讼时效期间不利于公平有效的保护油污受害人。我国海商法第265条规定:“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显然该规定属于特别时效期间规定,不适用民法20年最长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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