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的义务是什么

  2020-07-19   |   111人看过

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基于这一基本原则,每个公民、法人或者社会组织依照法律享有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行政复议申请权是民主权利的具体组成部分,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其具体表现为公民、法人等在接受行政管理的同时,有权对自己认为的管理机关违反法律的行政行为,向其上一级机关提出异议,上一级机关应当对所提出的请求进行审查复核,作出明确的结论,以利于加强行政机关的领导和监督,保证行政工作的正确高效。

申请人的权利

(一)复议管辖的选择权。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二)复议申请形式的选择权。申请人既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三)申请复议内容的选择权。申请人既可以单独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也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

(四)行政赔偿请求权。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五)撤回复议申请权。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六)查阅材料权。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申请人的义务

(一)如实填写行政复议申请书,并按照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二)在行政复议期间执行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行政复议机构认为需要申请人协助调查取证的,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四)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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