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制度的联系和区别

  2020-07-19   |   116人看过

1.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

2.都是国家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救济手段;

3.当事人类型基本相同(原告或申请人必须是行政相对人,被告或被申请人必须是行政主体,第三人基本类似);

4.两者在程序衔接上还有着密切的联系(复议前置、选择复议、终局复议)。

(二)区别:

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本质上属于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是司法活动);

2.审理机关不同(复议机关,人民法院);

3.对审查的范围不同(全面审查,仅限于合法性审查);

4.审理方式不同(书面审查,开庭审理);

5.审级不同(一级复议原则,两审终审制);

6.法律效力不同(不服复议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终审后必须)。此外,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在当事人称谓、法定期限、受案范围等方面也有所不同。

以上就是律师小编为您总结的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制度的联系和区别。若您还有其他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欢迎联系我们律聊网。我们律聊网小编将尽力为您解答。

声明:法否网站法律法规相关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信息,对本文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原件和公开信息源。如有建议,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核对处理。意见反馈
法否小程序 微信扫码
法否法律咨询 随时在线咨询
法否律师号 扫码入驻律师
Copyright © 法否网法律咨询丨豫ICP备19038413号-3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豫B2-20200484)河南律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法否网法律咨询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30号二楼西229室 QQ:2706019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