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监部门行政复议可以由申请人选择复议机关吗

  2020-07-19   |   46人看过

《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药监部门实行的是“半垂直”管理,即省以下垂直管理。这种体制下,行政相对人该向谁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目前药监系统内存在不同意见。今天,本版刊登相关文章,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应由申请人选择复议机关

对药监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到底该向谁申请行政复议,在药监系统内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向做出具体行政行为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另一种意见认为,既可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其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持前一种意见者的理由是:第一,《行政复议法》规定,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复议问题归其上级主管部门管辖,其中虽不包括药监机关,但那是1999年4月颁布的法律。该法颁布实施之后,药监部门才开始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第二,绝大多数涉药案件会涉及药品专业知识和药品监管法律法规,相对于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对案件涉及的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更了解。第三,《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文书制作实用手册》规定行政复议的途径为:告知当事人如对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应向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并注明具体药品监督管理局名称。

持后一种意见者的理由是:第一,有的地方对此有明确规定。江苏省政府有关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的文件规定:“对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地税等实行地方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根据申请人的选择,由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该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政府受理。”第二,部门规章对此也有相关规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已向其他有权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有权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第三,《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只针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国家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并不针对“药监、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地税等”实行地方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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