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家庭暴力请求哪些部门予以救助

  2020-07-19   |   134人看过

一、发生家庭暴力请求什么部门予以救助

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近年来,在法院所受理的案件中,涉及妇女权益的案件逐年增多,特别是家庭婚姻案件,有近三分之一的案件皆因家庭暴力所致,制止家庭暴力、创建平安家庭已刻不容缓。设立家庭暴力调解小组,在市、县(区)设立“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调解小组将立足家庭,重点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及时调解和处理因家庭暴力引起的纠纷,对施暴者进行劝阻、批评教育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对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有关部门将采取救助措施,并为其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对法律援助案件中的受援人将视情况予以减免费用。

同时,建立“反家庭暴力合议庭”,各级法院对涉及家庭暴力案件要采取专门的案件登记,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的原则。对家庭暴力案件实行快审快结,对经济困难的妇女,要依照司法救助的有关规定,给予诉讼费的缓、减、免等优惠政策。并可采取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移送执行等法律措施,以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

另外,公安系统建立反家庭暴力110报警机制。各级110报警指挥中心对涉及家庭暴力,侵犯妇女儿童权益案件的报警要优先接警、快速出警、及时救助,并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方法,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对于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的,要依法严厉查办。构成犯罪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同时,明确规定,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助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家庭暴力如何处罚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被虐待人而言,其自身的维权意识十分重要,当自己被虐待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在有关部门对施虐人的教育、批评、行政处分(罚)无效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自诉,在人民法院认为施虐人已触犯刑法,公安机关应立案侦察,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依法对施虐人以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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