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松清等诉茂名市中燃船舶运输有限公司等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

  2020-07-19   |   252人看过

原告:苏*清,女,1918年3月6日出生,汉族,系死者邵*轩之母,住广东省电白县麻岗镇那笈村。原告:黄*雄,女,196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系死者邵*轩之妻,住广东省电白县麻岗镇那笈村。原告:邵*彬(曾用名邵*梨),男,198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系死者邵*轩之长子,住广东省电白县麻岗镇那笈村。原告:邵*杰,男,199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系死者邵*轩之次子,住广东省电白县麻岗镇那笈村。原告:邵*相,男,199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系死者邵*轩之第三子,住广东省电白县麻岗镇那笈村。原告:邵*钦,男,1995年1月1日出生,汉族,系死者邵*轩之第四子,住广东省电白县麻岗镇那笈村。原告:邵*慧,女,199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系死者邵*轩之女,住广东省电白县麻岗镇那笈村。原告苏*清的委托代理人及原告邵*彬、邵*杰、邵*相、邵*钦和邵*慧的共同法定代理人:黄*雄。被告:茂名市**船舶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光华南路151号十楼。法定代表人:余*章,经理。被告:中国**燃料供应茂名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人民南路金阳街26-28号。原告苏*清、黄*雄、邵*彬、邵*杰、邵*相、邵*钦、邵*慧为与被告茂名市**船舶运输有限公司、中国**燃料供应茂名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03年7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余*汉独任审判,于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雄到庭,并作为其他六名原告的代理人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清、黄*雄、邵*彬、邵*杰、邵*相、邵*钦、邵*慧共同诉称:邵*轩自2000年11月起在“茂中燃02”轮上工作,担任水手,每月基本工资为1,000元,每月劳务费为500元。两被告拖欠邵*轩自2001年6月起至11月15日止的工资及劳务费共8,000元。邵*轩于2002年4月病逝,七原告作为其亲属依法向两被告请求邵*轩应得的劳务报酬。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向七原告支付船员劳务报酬8,000元,并确认该劳务报酬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七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邵*轩的《船员服务簿》、两被告出具的《“茂中燃02”轮尚欠工资结算表》、《居民户口簿》及电白县那笈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等证据。两被告茂名市**船舶运输有限公司、中国**燃料供应茂名公司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邵*轩受两被告雇请,从2000年11月8日至2001年11月15日在“茂中燃02”轮上担任水手。邵*轩与两被告没有签订书面劳务合同。邵*轩于2002年5月24日病逝,无遗嘱。2003年6月25日,两被告出具《“茂中燃02”轮尚欠工资结算表》确认:邵*轩每月基本工资为1,000元,每月劳务费为500元,两被告尚欠邵*轩自2001年6月1日起至11月15日止的工资及劳务费共8,000元。本院在执行茂名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茂劳仲案字(2002)32号仲裁裁决的过程中,应申请执行人杨-根等10名船员的申请,于2003年5月19日裁定拍卖被告茂名市**船舶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茂中燃02”轮。本院于6月3日发布强制拍卖“茂中燃02”轮的公告,限定有关债权人在公告期间内就与该轮有关的债权申请登记。七原告于7月2日向本院申请登记本案所涉债权。经审查,本院于7月18日裁定准许了七原告的债权登记申请。“茂中燃02”轮为280总吨的沿海运输油船。本院于2003年6月10日公开拍卖了该轮,以39.4万元卖给广东省顺德县居民廖*成。船舶拍卖价款扣除本院在扣押该轮期间看管该轮的费用2,300元及拍卖费用41,267元后,余款为350,4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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