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读研究生替考如何处罚

  2020-07-19   |   157人看过

在读研究生替考如何处罚

依据我相关法律的规定,2015年代替考试已经入刑,在读研究生代替考试的,会构成代替考试罪,可以处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组织考试作弊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在没有相应司法解释的情况下,应如何认定“情节严重”呢?参考已公布的司法解释的近似规定作出认定,是一条相对可行的途径。理由是,虽然每个罪名中的“情节严重”等规定的内涵并不完全相同,尤其是涉及数额或数量时,差别常常很明显,但判断的视角大体是相同的;在犯罪性质接近的情况下,“情节严重”等规定的内容也会趋同。寻找司法解释的近似规定,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来考虑:

1、参考已公布司法解释对同一罪名的解释。这主要是针对犯罪构成要件的开放性很强,能将很多犯罪行为涵摄进来认定为同一罪名,而司法解释又未对新出现的犯罪行为的“情节严重”作出解释的情形。

2、参考近似罪名的司法解释。每个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都是对生活中形形色色具体犯罪行为抽象、提炼后形成的类型,受制于立法技术等原因,不同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常常出现部分重叠,形成近似罪名,故要注意准确定罪。近似罪名之间具有一些共同特征,在遇到某一须判定“情节严重”而又没有司法解释作为依据的罪名时,可以参考近似罪名的司法解释来认定。 循此思路,可以解决一部分没有司法解释罪名的“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但随着新类型案件的不断出现,也会遇到找不到司法解释的近似规定作为参考的情形。这时需要参考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的惯常认定角度,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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