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行政强制执行模式是如何的

  2020-07-19   |   114人看过

律聊网小编认为这样的执行模式在法理上始终是有缺陷的,对此,笔者将在第二部分予以详细的论述。我们先来看看这样的“以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例外”的执行模式在社会实践运行中的不足之处。

1、破坏了行政强制执行的完整性,严重地阻碍了行政效率。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过分地强调了司法审查的作用,这一理念导致了执行申请往往需要经过冗长的申请程序,法院对其审查的费时也比较多,而且由于我国行政审判庭和执行庭是分离的,因此,申请机关往往需要来回奔波于两庭之间;而且由于两庭不可能完全协调,因此行政强制执行往往拖沓繁冗。“程序属于外壳,而效率属于内核。具体表现为程序为偏,效率为大;程序为目的,效率为手段;程序为形式,效率为本质;程序为机器,效率为产品。”现行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颠倒了程序和效率的关系,跨越了司法和行政转两权,人为地破坏了行政执行的完整性,延缓了其执行的空间。

2、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力软化,执法机关的权威受到严重挑战。民间流传“偷树的不怕法,管树的怕违法,公检法没办法,《森林法》是豆腐法”的顺口溜。这固然指出了我国法律的某些漏洞,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力的软化。行政机关对于相对人拒不履行行政义务,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一规定从立法者主观的理想来讲是对司法权的尊重,但实际的客观效果却是直接导致了行政机关威信的降低。“如果我们把一种要求做为政策来考虑,那么,我们必须同样地考虑另一种要求……如果一方被视为权利,另一方被视为政策,或者一方被看作是个人利益而另一方被看作社会利益,这种表述问题的方式无助于做出决定。”(在美国,社会利益往往冠之以政策的名义)所阐述的平等的观点一样,我们应该平等、公正的看待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利弊,而不应戴上有色眼镜,如果歧视性地看待行政权的弊端,那么其优势也将受到极大的削弱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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