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判决执行与行政执行与行政强制执行的比较

  2020-07-19   |   106人看过

在我国,对行政执行原理的阐述与制度的构建都存在相当的分歧,很多问题亟待澄清和解决。实践中凸显的种种难题在于理论上的混乱和模糊。要甄别有关行政执行的相关概念,首先要阐清执行的性质,并以此进一步研究各种执行权的性质与范围。我们所讨论的执行是指对生效法律文书的实施。所谓执行,即强制执行,与履行相对应。履行指当事人自动完成法律义务,是主动行为;执行则指在当事人不主动履行特定义务的情况下,由有权机关采取执行措施强制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执行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第二、执行依据是生效的法律文书;第三、执行对象是人身、财产或行为。执行是依据法定程序与方式进行的,采取的措施也依据法律规定,从而与履行相区别。根据我国的立法,三大诉讼法都规定了对法院判决的执行,分别是刑事诉讼执行、民事诉讼执行与行政诉讼执行。行政诉讼执行出现较晚。行政诉讼执行包括行政判决执行与行政裁定执行。

行政裁定的执行主要是法院用来解决行政诉讼过程中的有关事项,因此本文中不将其作为研究对象。行政判决执行所执行的依据是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在行政执法中,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设定的义务未得到履行情况下存在强制执行,即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概念的出现是从行政行为角度来界定的。虽然学界对行政强制执行的定义也存在争议,如有的学者认为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强制的下位概念,行政强制还包括即时强制和其他行政强制,但行政诉讼执行与行政强制执行从本源上讲显然是完全不同的概念。行政强制执行包括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与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两者的关系:行政机关享有强制执行权的根据只能是法律或者法规。规章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无权授予行政机关拥有强制执行权;但并非依法享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都不得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选择自行强制执行,也可以选择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选择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不履行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产生强制执行,即诉讼执行。行政机关在当事人不履行生效具体行政行为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非诉执行。我国行政诉讼法中将这两种由人民法院实施的强制执行统称为“行政案件执行”,简称行政执行。行政执行与行政强制执行虽然是从不同角度界定的,但都是为实现某种法律义务并依一定程序实施的强制执行,而且有重合部分。行政执行由行政诉讼执行和非诉行政执行构成,行政强制执行由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和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构成,因此,非诉行政执行即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是二者的交集。行政判决执行与行政执行和行政强制执行相比较其概念与外延较为单一,但确是行政执行制度的核心,只有在对行政判决执行认真研究的基础之上,结合我国司法和行政实践的国情特点,才能重新构建行政执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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