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被诉税务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

  2020-07-19   |   111人看过

一、变更被诉税务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可以作变更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⒈主要证据不足的;

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⒊违反法定程序的;

⒋超越职权的;

⒌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哪些?

根据《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停止出口退税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税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可见,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变更被诉税务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即若满足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可以变更行政处罚,这主要是为了保障判决的公平公正,防止权力的滥用,同样,如果我们在诉讼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上情况,可以向法院提出变更行政处罚的申请。以上就是小编提供的解答,如有需要,可来律聊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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