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违法的主观构造

  2020-07-19   |   151人看过

(一)行政机关的主观意志行政机关(包括其他行政公务组织)代表国家行使一定国家权力,其主观意志应是与人民整体意志、国家意志相一致的,它们通过行政职权的行使来贯彻和体现人民意志和国家意志。而行政职权的行使,必须要求行政机关中的公务员运用自己的思想、智能和法律意识指导行为过程,即通过自己有意志的行为来贯彻、执行人民意志和国家意志。公务员执行公务时的主观意志活动,绝不是简单的个人意志,它归属于行政机关的组织意志。行政机关是组织体,它也应存在一定的主观意志,其意志是通过公务员以一定结合方式形成的。这一主观意志指导和支配整个行政机关组织体的活动,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也必须服从这一整体意志。这一整体意志往往与行政职务特别是领导职务紧密结合在一起,掌握领导权的行政首长或负责人代表行政机关的意志,其执行公务的意志一般就是行政机关的意志。如《行政处罚法》第38条规定,在调查终结后,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决定或作出其他决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或者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可见,负责人的意志代表了行政机关的整体意志。一般而言,凡公务员以行政机关名义执行公务的主观意志活动,都非其个人意志而是行政机关的意志。不能因为行政机关是组织体,就认为其不具有主观意志或主观过错。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公务组织)的主观意志(或过错)通过行政公务人员在执行职务时的意识和行为状态来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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