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卖保健品及医院卖保健品如何处罚

  2020-07-19   |   102人看过

一、医院卖保健品的处罚(案例分析)

案例

我局执法人员在辖区妇幼保健院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院药房存放着一定数量的福施福胶囊(营养素补充剂),该产品标示批准文号为“卫进食健字[1998]第009号”,系原卫生部批准的进口保健食品。产品的外包装上标注着“尤其适用于孕期和哺乳期妇女”及“出生缺陷干预工程产品”等蓝色字体,生产日期为2011/07/27。执法人员根据线索,查验了上述产品的供货资质证明材料及进货单据,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取证,调查得出以下结论:1、上述保健食品是医院从外地某保健食品经营企业以每盒60元的价格购进的;2、医院收款人员凭医生处方,以每盒95元的价格销售给患者共计63盒。

分析

医院凭处方使用“保健食品”应认定其为药品,直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具体有两种情况:一是保健食品若与药品同名,则视为“以非药品冒充药品”,依照被冒充药品的标准进行检验,并载明检验结果”。二是保健食品与药品不同名的,则视为使用未获得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即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认定为假药,按《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二、相关知识

保健品是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宣称具有治疗功效。医疗机构是诊疗疾病的地方,需开立处方,凡诊治疾病不得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之外的东西,不得使用保健品。否则按非药品冒充药品处理。保健品就是保健食品的简称。医院不能销售保健品当然是有法律依据的。医院是医疗机构,是从事医疗的机构,我国法律规定,只有药品、医疗器械才能宣称具有治疗功能,所以医疗机构必须使用药品、医疗器械治疗疾病,如果使用保健品那么视为非药品冒充药品。当然也有例外,比如医院可以使用消杀品,因为消杀品并非治疗功能,也不存在冒充药品的可能性。

以上就是律聊网小编所讲述的关于医疗机构卖保健品的相关法律处罚与规定。医院是救死扶伤的机构,我们都希望医疗机构不要忘记初心,当然我们的法律也是如此。如果相关知识还有想要了解的,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很高兴为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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