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工作人员职务便利谋取不利益是否会被降级

  2020-07-19   |   99人看过

法院工作人员职务便利谋取不利益是否会被降级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工作人员职务便利谋取不利益是否会被降级,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处分。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第五十五条 利用职务便利,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诉讼费、执行款物、罚没款物、案件暂存款、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等涉案财物或者其他公共财物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职务犯罪的基本特征和类型

什么是职务犯罪,各国理论界和司法部门有着不同的认识。在我国,认识比较统一的职务犯罪概念,是指国家公职人员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权谋取不法利益,妨害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损害公众对于政府的信赖感,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的总称。

1、职务犯罪在构成上有两个基本特征:

一是主体的特定性。即职务犯罪的主体只能是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运用公共物品、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公职人员。

二是行为的渎职性。职务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行为都违背了一定的职责要求。

2、根据渎职行为的具体特点,可将职务犯罪大致分为三种类型:

一是贪利性职务犯罪。即行为人利用职权牟取不法经济利益的犯罪,如贪污罪、受贿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等。

二是擅权性职务犯罪。即行为人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权利,危害国家机关正常管理职能的犯罪,如报复陷害罪、刑讯逼供罪、非法搜查罪等。

三是失职性职务犯罪。即行为人在职务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犯罪,如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等。

3、国税部门多年来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二是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三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四是在涉税事项审批、查办税务违法案件、干部选拔任用、基建工程招标、物品采购中,收受贿赂;五是挪用税款、税务经费、随意改变入库级次、转引买卖税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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