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向个人提供未发布的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信息怎么处罚

  2020-07-19   |   241人看过

一、擅自向个人提供未发布的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信息怎么处罚

擅自向个人提供未发布的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信息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相关法律规定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信息,不得授意他人编造虚假信息,不得阻挠他人如实报告。

第十七条 境外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我国境内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活动。确需开展的,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境内有关单位与其联合进行,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境外组织和个人提供未发布的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信息。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

(二)瞒报、谎报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信息,授意他人编造虚假信息或者阻挠他人如实报告;

(三)擅自向境外组织和个人提供未发布的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信息;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

(二)瞒报、谎报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信息,授意他人编造虚假信息或者阻挠他人如实报告;

(三)擅自向境外组织和个人提供未发布的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信息;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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