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优先权的受偿范围

  2020-07-19   |   339人看过

一、船舶优先权的受偿范围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船舶优先在权的受偿范围包括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等费用;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十二条 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

二、船舶登记种类

1、开放登记

开放登记是船舶登记的一种,即允许外国船舶在本国登记注册,这些允许国外船舶在本国登记的国家被称为开放登记国。开放登记国以它独特的登记条件吸引了众多国家的船舶所有人,从而使得在航运市场竞争激烈的今天,开放登记依然在世界海运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2、船舶所有权登记

主要用于确认船舶的所有权关系以及受哪一个船旗国法律的保护。船舶经所有权登记后,应领取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执照。此时,船舶才取得有关法律和公约规定的航行权。

3、船舶临时登记

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船舶所有人或承运人应向有关船舶登记机关申请临时登记:

第一,在国外买进或新造船舶合同规定离岸交船的;

第二,在国内为国外新造船舶合同规定到岸交船的;

第三,新造船舶出海试航的;

第四,以光租条件从国外租进船舶的。

此外,对旧老船舶提供不出所有权证明文书者,在公告期内可由经营人出具证明,申请临时登记。

4、船舶抵押、租赁登记

凡船舶抵押给他人或光船出租给外国经营时,船舶所有人应向船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登记手续。申请书中应载明上述各项有关内容并呈验抵押契约或经主管机构批准光船出租的文件和租赁契约。

5、船舶变更登记

凡船舶在营运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船舶所有人的名称变更;

第二,船舶所有权转移他人,以致船舶所有人变更;

第三,船舶船籍港变更,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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