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2020-07-19   |   117人看过

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一、受委托组织的定义

受委托组织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某一机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办理的行为。

二、法律地位

首先,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受委托组织必须以实施行政委托的行政机关即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其后果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

同时,受委托组织应接受委托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如果受委托组织在行使行政权力、办理行政事务的过程中,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委托行政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先负责赔偿,然后行使求偿权,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受委托组织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另外,由于受委托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纠纷或者争议,行政管理相对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受委托组织不能以被告的身份应诉,只能由委托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出庭应诉,因而受委托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三、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行政处罚法》第19条明确规定了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①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行政机关不得委托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②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③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同时,接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不得超越权限。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①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行政机关不得委托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②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③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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