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所有权的公示方式是什么

  2020-07-19   |   250人看过

船舶所有权的公示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发生虚假登记的现象,即登记的船舶所有权与实际所有权不符,如买方取得了船舶,但没有办理所有权登记;卖方已经将船舶卖给他人,却没有办理注销登记。在此情况下,第三人能否因实际所有人没有登记就否认其所有权?能否因为登记为所有,就推定登记的所有人为该权利的享有人?这些问题都涉及登记具有何种法律效力的问题。

登记的法律效力一般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内的效力,即在买卖双方之间或船舶共同所有人之间的效力,能否根据登记确定其所有权的归属?二是对外的效力,即登记对第三人的效力。当实际所有人与登记所有人不一致时,第三人依据登记行事,实际所有人或登记的所有人是否可以否定第三人行为的效力?

依照我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船舶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里的“登记”,不仅包括所有权的取得登记,也应包括所有权的注销登记。依照该规定的,取得船舶所有权后,未进行取得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同样,船舶所有权转让后,未经注销登记的,也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物权法》强调的是登记的对外效力,未规定登记的对内效力。

如上所述,根据我国的《物权法》,船舶所有权的变动应当依据交付,而不是登记。因此,对船舶买卖当事双方而言,判断所有权的归属,应当依据交付,而不是登记。一旦根据买卖合同进行了交付,船舶的所有权即从卖方转移至买方,至于卖方是否注销登记,买方是否办理取得登记,均不影响买方对船舶的所有权。由此可见,我国的船舶登记不具有对内的法律效力。

要正确理解我国船舶登记的对外效力,即正确理解“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含义,必然涉及“登记的公信力”问题。

船舶所有权在什么情况下会消失

实践中,船舶所有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船舶所有权的转让

主要包括船舶买卖、赠与等。

(2)船舶所有权的客体灭失

如船舶被拆解,船舶沉没大海无法打捞,船舶失踪等。

(3)船舶所有权的主体消灭

如法人船东破产、解散或被依法撤销,船东本人死亡等。

(4)船舶所有权被强制消灭

指国家依法采用强制手段,迫使船舶所有人放弃其所有权。

船舶所有权的消灭也需向登记机关进行注销登记,否则不可对抗第三人。

怎么注销船舶所有权

一、项目名称:船舶所有权取得、转让、消灭登记;项目编码:222交通05—03。

二、行政审批许可、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三、项目审批许可、办理类别:承诺件

四、行政审批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市航务海事、局

五、行政审批许可、决定机关:市航务海事、局

六、行政审批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向市海事部门申请办理

七、行政审批许可、条件:

1、属本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船舶没有扣押、没有未决纠纷

3、抵押权人同意注销船舶设有抵押时

4、船舶共有人同意注销共有船舶

八、申请材料:

1、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说明所有权注销原因的书面材料

3、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国籍证书

6、抵押权人同意船舶转让的文书对于已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船舶、

九、申请表格:

填写“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该申请书可以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航务海事、局窗口免费领取,按表中内容要求认真填写。

十、行政审批许可、程序:

1、受理

承办:市政务服务中心航务海事、局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受理标准查验填写“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申请书”及申报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开出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核人员;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当面通知申办人补齐资料后,再进行受理。

时限:1个工作日。

2、审定

承办:市航务海事、局安全监督科负责人、局领导

单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审核意见的,在“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审定人名字,返回受理人员;不同意审核意见的,与审核人员及时沟通,交换意见,并按原渠道退回受理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3、制证及文书

承办:市航务海事、局安全监督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时限:1个工作日。

4、发证并告知

承办:市政务服务中心航务海事、局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通知申办人领取证书或“不予许可通知书”,并将相关权利、投诉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1个工作日。

5、立卷归档

许可工作结束后,市航务海事、局安全监督科将许可过程形成的文书材料当即归档。

十一、法定时限:7个工作日。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十二、行政审批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无

十三、行政审批许可、的法律效力: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未经登记的,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十五、年审、年检:无

十六、监管措施:

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责令其补办有关登记手续;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10%。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讲解的关于船舶所有权的公示的法律知识。通过上文的介绍,我们知道了我们在购买船舶之后,如果我们对自己的财产不放心的情况下,我们应该及时进行船舶的公示,这样就得到了法律的保护。希望能帮到大家,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网进行专业的咨询。

声明:法否网站法律法规相关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信息,对本文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原件和公开信息源。如有建议,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核对处理。意见反馈
法否小程序 微信扫码
法否法律咨询 随时在线咨询
法否律师号 扫码入驻律师
Copyright © 法否网法律咨询丨豫ICP备19038413号-3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豫B2-20200484)河南律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法否网法律咨询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30号二楼西229室 QQ:2706019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