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单位应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2020-07-19   |   49人看过

哪些单位应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包括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三十九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当前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物业管理企业对消防安全工作重视程度不够。物业管理人员主体意识不强,一些物业管理人员对消防工作认识不清、重视不够、措施不多,部分物业管理公司过分强调为业主和物业使用者“服务”,在消防安全问题上不想管、不敢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单位的物业保修责任,对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维护保养单位的依赖性大,对业主、经营场所的自治自律和行政部门的指导干预期盼值高,造成对业主进场装修使用把关不严、跟踪服务管理不到位,对消防设施故障损坏发现维修不及时,出现问题推、拖,不能主动实施管理、积极解决问题、勇于承担责任。

(二)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物业消防安全管理涉及到消防设施维护等有形管理和物业区用户日常消防管理等无形管理,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的工作范围和法律责任往往界定不明,致使物业消防安全管理中产生大量矛盾纠纷。一个小区健全的消防组织机构一般由防火领导小组,专职防火办公室,基层防火责任人,专业的和义务的消防人员组成,有完善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人员按部就班,各司其职。而现实中的一些小区中消防机构没有真正落实,没有很好地建立健全消防管理组织,完善各项消防规章制度,落实各级消防安全的管理责任。

(三)业主的消防安全意识较弱。业主的消防技能缺乏,应对火灾的处理能力不足。由于居民消防意识淡薄,装修时不注意防火材料的防火性能,而采用大量的可燃材料进行装修,增加火灾发生的危险性,电动车停放在疏散通道上充电,电磁炉、烤炉等大功率电器的普遍使用,使用电线路负荷曾大,加速线路老化造成线路故障而引发火灾。在火灾发生时,不能冷静的分析该如何逃生自救,对于消防器材的使用一无所知。

(四)物业公司对小区乱停车现象管理不规范。私家车、电动车无序停车占用消防车道是居民小区的突出问题,少数小区在入口处设置路桩、栅栏;部分物业公司以停车位不能满足业主的需要为由,对私家车占用消防车道不予管理或是小区业主由于消防意识不强,不认为占用消防车通道是违法行为,对有关执法部门及物业公司的管理不理解和不理睬。物业公司的不作为,加之小区业主无序停车,因此埋下了消防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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